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1.目的:本檔規定了車用液晶屏體及模組產品的外觀及顯示檢驗標準,確保該產品能滿足車用技術標準要求。
2.範圍:本標準適用於車用液晶屏體產品的外觀及顯示檢驗,黑色液晶或特別要求的不在本標準內。
3.定義:顯示區定義,如右圖:
A
區:有效顯示區;B
區:非有效顯示區。
4.檢測條件:
4.1
檢測條件
4.1
全反射型液晶屏體檢查時須在灰度為1000cd/m2、均勻度>90%標準作業光學測試台架之下進行,液晶屏體透過率不得高於10%,光源距液晶屏體
80cm,目視距離液晶屏體保持30cm。液晶屏體目視檢驗方向為垂直線前後45°左右。
4.2
全透型、半透型、負顯型、黑色液晶屏體檢查時,液晶屏體下需有直射式光源或反射光輔助。在灰度為1000cd/m2、均勻度>90%標準作業光學測試台架之下進行,液晶屏體透過率不低於35%,光源距液晶屏體30cm
,目視距離液晶屏體保持20cm-30cm,液晶屏體目視檢驗方向為垂直線前後45°左右。考慮到實際使用環境,測試時不允許遮光、暗室、強光下測量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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